利好!上海市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3-11-27
关键词: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保险

在多元化用工模式下,企业中会有一部分从业者如实习生、超龄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如这类人群发生意外事故,无疑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上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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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覆盖范围和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1、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2、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3、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选择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


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未参保人员继续按民事侵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办理工伤参保手续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政策。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


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各地政策执行情况

从全国来看,将超龄人员、实习生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上海市不是首创,整理各地政策,天津、四川、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已出台有关超龄人员、实习生等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把这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既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如条件成熟的话,各地会陆续出台征求意见及建议,推进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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