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条例实施带来哪些变化?涉及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医保经办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30
关键词:社保经办条例

国务院9月1日正式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该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社保经办的流程和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简化流程便捷办理、补齐短板优化服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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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


新条例中明确要求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


1、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条例中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社保待遇享受资格自助认证。


4、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线上办理,全国已经统一了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以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二、缩短社保办理时限


新条例中对社会保险具体经办业务进行了具体的时限要求,如手工报销、申领社保待遇等办理时限做了统一规范。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申领生育津贴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请手工报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医疗费用申请手工报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与条例不符的,需修改和完善配套文件、工作流程等,统一规范社保经办业务。

 


三、严惩欺诈骗保行为


新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明确法律责任,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


注: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之前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四、扩大社保参保范围


▲ 在养老保险方面

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在工伤保险方面

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


▲ 提高参保扩面精准性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数据和跨部门共享数据,聚焦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找准未参保的原因,分类施策,不断提升参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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