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增加100元;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3元调整到24元。
注:
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1、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
2、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
3、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三、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1、伤残津贴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2、生活护理费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3、抚恤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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