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扩大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保险产品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一、购买健康险实施个税优惠政策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
个人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税前扣除。
注:目前个税优惠限额标准仍为2400元//年,此次对额度并未进一步调整。
二、扩大适用商业健康保险范围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注: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三、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此次调整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于适用税优健康险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
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
四、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
此次调整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之前税优健康险仅投保人自己可保,范围比较狭窄,此次调整覆盖人群从投保人衍生到整个家庭,投保人可以在税优额度内为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非纳税人群也可享受投保者的额度。
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参保人享受税收优惠,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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