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需要关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30
关键词:停工留薪期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对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提出要求,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可以看到,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安全无小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

尤其是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问题接踵而至,本期我们先来说说停工留薪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0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02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长短一般取决于受伤害的部位和程度,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各地制定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或者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文件,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可以参照执行。

注: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03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月正常支付工伤职工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免征范围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故此工资应当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条文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04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是一回事吗?

经常有人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这两个概念混淆,这二者在适用情形、期限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完全不是一回事。


05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上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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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有关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怎么办?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职工在工伤待遇方面与单位发生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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