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保工作划重点!养老、医疗、灵活就业等政策迎来七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2-04-28
关键词:养老金|医疗|灵活就业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其中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工作明确了分工责任及完成时限。


在2022年社保将迎来多重新变化,看看哪些与你我相关?


变化一:稳岗政策持续

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出各类优惠政策,比如发放稳岗补贴、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社保补贴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受到严重冲击,有的甚至停产歇业,必须针对突出困难加大纾困和就业兜底等保障力度。

一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二是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60%提至最高90%;允许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变化二: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这意味着,退休职工养老金将迎来“十八连涨”,同时城乡居民养老金也将有所提高。

2021年各省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4.5%,考虑到整体经济发展因素和疫情影响各地的GDP增速不一,预计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幅度会低于4.5%。


变化三:加快跨省就医直接结算

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国家医保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到明年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国家医保局牵头,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继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目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经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和主要外出人员。

下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分类推进住院、门诊费用结算线上线下“跨省通办”,这样大家在异地看病报销手续更便捷,全国已有63个统筹地区的826家定点医疗机构,启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变化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

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将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国家医保局牵头,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多年来,我国基本医保制度以保住院为重心,住院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门诊费用除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特定病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外,其他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都只能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则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今年开始各地将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在计入办法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可以看到改革后职工个人账户的钱将变少,而医保统筹基金的钱增加了,增加的这笔钱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变化五:发展个人养老金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在我国,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第三支柱发展不够规范,特别是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使得居民缺乏获得更稳定和更大收益的养老金投资渠道。

2021年12月已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一是建立有税收等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拟采取个人账户制,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提供更多个人积累养老金的制度选择。二是规范发展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和监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两种模式由个人自愿参加,两者相互支持,共同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


变化六: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参保

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各地不断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目前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逐步破除社保缴纳户籍门槛。

通过部分城市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全国,为之后正式实施探索经验、积累数据。


变化七: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由于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缴纳主体,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今年北京、上海、四川等省份,已着手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筹备工作,将补齐职业伤害保障的短板。

职业伤害保障由平台企业缴费,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保障的范围和情形、待遇的标准和水平,与工伤保险总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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