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对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享受条件和发放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
【执行期限】
2025年12月31日
注:自2017年至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一直延续实施,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内容】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注: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实施前提】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内容】
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发放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注: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实施前提】
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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