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2024年1月起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27
关键词:社保费申报缴纳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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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式进一步改革


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地已实现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社保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申报社保费的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023年此次改革是将社保费申报和缴费合二为一,统一到税务部门办理,但办理社保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动、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职责还在社保部门办理。


截止12月,浙江、重庆、江西、云南、上海、江苏、广西、福建、河北、安徽、山西、四川、海南、吉林、辽宁等地相继发文要求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社保费申报和缴费统一办理


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社保、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由上述两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


此次新政施行后,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降低办事成本。


实行自行申报后,缴费人还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查询、确认。



三、自行申报针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


2、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



四、多种渠道申报缴费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五、温馨提示


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7日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全市社会保险费查询、凭证及相关证明打印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人力社保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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