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系统热点问题解答—劳动用工备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关键词:社保新系统|劳动用工备案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模式的通告》(京社保发〔2023〕8号),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如实填报参保信息、就业登记及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完成三合一登记。



1、劳动用工备案需填写哪些信息?

答:社保新系统中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即增加劳动合同信息采集工作。

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需要填写劳动合同用工备案信息,包括员工类型、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信息、员工岗位、个人身份等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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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办理减员时,系统提示该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信息怎么处理?

答:若提示“系统中未查询到合同信息”,应该先在【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 【劳动合同人员参保登记列表】中查询该员工,并补录劳动用工信息。



3、单位给员工办理增员手续,个人身份选项如何选择?

答: 在【员工岗位】下有两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管理、专业技术岗”,对应的【个人身份】可以选择“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第二个选项是“非管理、非专业技术岗”,对应的个人身份是“职员”和“工人”。


请按照实际工作内容选择员工岗位和个人身份;职员和工人只是称呼的不同,工人泛指生产企业一线员工,职员泛指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从事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非管理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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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劳动用工信息后系统是不是实时更新?

答:首次修改用工信息为即办业务,单位多次修改用工信息,则需要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待后台审核通过才能完成变更。



5、劳动合同到期的话,续签信息如何在系统中录入?

答: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人员参保登记列表】中进行续签手续的信息录入。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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