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主要区别
类别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
法律关系 | 属于公司员工 | 不属于公司员工 |
合同类型 | 劳动用工合同 | 劳务外包合同或服务合同 |
是否接受公司管理 | 必须接受管理 | 不按员工管理 |
是否提供发票 | 个人不需要提供发票 | 个人应当代开发票 |
个人扣缴方式 | 属于综合所得,按照工资薪金3%——45%预扣率预扣 | 属于综合所得,按照劳务报酬20%——40%预扣率预扣 |
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何预扣预缴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即: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分为一般方式和累计预扣法
★ 一般方式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的关键在于收入额,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环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即: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 累计预扣法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预扣率见前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三、董事费如何征税
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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