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条例是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版本,在实践中仍需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们一起看看以下这些关键条款如何理解?
一、因工外出期间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关键点】
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键点】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故意犯罪的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关键点】
“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键点】
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视同工伤的,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就医四要件,而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紧迫性。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关键点】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核定工伤待遇
【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键点】
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北京市2023年工伤职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525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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