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如何应对劳动关系、工资等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8
关键词:劳动关系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成为企业在疫情期间统筹工作安排、处理劳动关系、发放工资等一系列人事问题的重要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当前疫情的不断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会不断更新,企业应以员工所属地政策为依据,妥善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工资事宜,本次问答也是立足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地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特点给出的建议,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以最新的规定解释为准。


一、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资、劳动关系问题

1、员工延长休假3天后,是否补还给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属于国家因疫情防控,统一部署延长春节假期时间,这3天属于休息日性质,员工休假后无需补还给单位。 


2、1月31日至2月2日如员工未休假是否需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休息日性质,如员工未休假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执行标准工时制企业应安排员工补休或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安排员工补休或按15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因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期间工资、劳动关系问题

3、企业安排职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京政发〔2020〕3号,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北京地区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其中,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企业无论安排职工在公司工作或在家工作,均需支付职工工资。

4、企业只能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吗?

不是的。企业在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的提前下,可充分灵活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工作,可选择:

工作地点灵活——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工作时间灵活——不具备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

5、企业因在家办公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但企业延迟复工及灵活在家办公是相应国家号召防控疫情的需要,致使无法按规定时间发放工资的,应属“不可抗力”因素,不应归咎于企业。企业应在复工后第一时间完成工资发放手续,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受疫情影响,各类不同情况职工工资、劳动关系问题

6、员工感染疫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疫情期间员工感染一般无法认定工伤。


7、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因此,无论是因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北京地区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确诊新型肺炎的患病职工在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北京地区患病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9、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经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注:单位安排职工出差,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0、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1、员工春节之前提交辞职报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决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是辞职申请,而非离职交接手续,建议采用邮件、微信、快递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达到交接目的。


12、员工口头上通知不干了,但没有提交辞职申请,企业怎么办?

企业通过快递、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和辞职手续,反之则会按照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员工仍然拒绝的,可以按照旷工给予处理。


13、员工因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返工,企业如何处理?

员工因交通限制、地区封闭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建议企业要求员工说明情况,提供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如员工不能返岗时间较长,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政策文件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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