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延迟退休、弹性退休频频出现在新闻和政府报告中,这些问题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二中院发布的数据,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共审结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54件,主要是因不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结果引发诉讼的25件案件和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养老保险相关职责引发的29件诉讼案件,可见实际生活中大家在这些问题上不可避免地“遇雷”。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2001年8月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因公司刚成立不久,没有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5年1月开始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2月王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点评】这是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退休的典型案例,部分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到退休时才发现存在断缴或漏缴的情况,这时只能采取补缴社保或者延长缴费的办法才能满足缴费年限的要求,不仅付出额外的成本而且影响待遇及时享受。
【案例二】张某在1976年12月进入某汽轮机厂工作,到1995年企业效益下滑严重后另谋出路到其他公司上班。2019年7月张某面临退休,社保部门审核其档案时发现汽轮机厂的材料有缺失,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问题,而张某提出时间过长无法补齐。
【点评】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问题,是退休待遇审核的常见问题。在1992年前需个人档案中连续工龄原始材料的记载,才能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原始材料缺失,等到退休时再解决往往为时已晚。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提出为李某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社保部门根据档案记载核定李某出生时间为1960年8月,故2020年8月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李某认为应按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计算,他还不到退休年龄,申请公司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点评】双方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这涉及到退休年龄信息不符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可见档案中年龄记载是重要的依据,而员工一般对档案中的信息不完全掌握。
二、分析成因
北京市每年有超过12万名职工退休,在退休审核时遇到的问题各种各样。
1、因历史原因或自身原因,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存在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个人不重视对档案的存档和保管,后期补正材料存在难度;
如职工原单位改制或注销,原始档案中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缺失,个人举证难度大。
3、社保行政部门对于非原始档案材料外的证明材料,审核尺度严格,一般情况下不予认定。
4、各地政策性文件制定数量多,时间跨度大,部分相互存在冲突,导致适用有难度。
如视同缴费认定涉及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实际办理中政策性和地域性较强。
三、温馨提示
1、个人应增强个人档案材料留存意识,早做准备。
档案转移时注意重要材料的保存,如发现缺失应及早补正。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有异议的,应积极应对。
2、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对职工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坚决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3、社保行政部门应依法认定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统一口径,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政策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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