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新规!企业如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发布时间:2025-11-19
关键词:竞业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此前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本次发布的指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细化了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二、哪些劳动者可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三、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针对实践中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指引》对经济补偿做出以下规定:


1、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


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


2、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


3、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


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4、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四、发生竞业限制争议如何解决?


《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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