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十级,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由谁支付?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待遇期限】一次性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标准】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之和平均计算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待遇期限】长期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标准】
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待遇期限】长期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支付
【支付标准】
注:
职工因工致残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期限】一次性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标准】
注:
按伤残等级不同区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数额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期限】一次性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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