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社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京人社发〔2023〕3号),自2023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延长至2024年底。
一、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费率执行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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