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征小微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延续残障金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1、残障金免征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障金分档减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注:2022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开始,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符合要求的企业需及时申报。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
1、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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