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条来了”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8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新的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居家康复指引对前一阶段的疫情防控措施作出了重大调整,也给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将人性化与制度化相结合?如何在企业开展有序工作的同时兼顾员工健康管理?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应该注意什么?结合目前许多HR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进行简单的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1、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申请工伤?
除从事新冠肺炎预防与救治工作的医护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外,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员工告知单位自己确诊为阳性感染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何种材料进行证明?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居家康复专家指引》(第一版)
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包含核酸阳性或抗原阳性。
员工确诊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以便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
(1)核酸检测阳性结果或抗原检测阳性结果,其中核酸检测结果可以为北京健康宝核酸检测结果截屏或抗原检测结果(建议员工提供可以提供能证明员工身份的材料与检测盒一起拍照,如身份证、医保卡、面部等。)
(2)建议要求员工说明自身状况,包括何时检测出阳性检测结果、是否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出现、如果没有症状是否可居家工作等
(3)隔离的时间可以参考优化隔离措施,先确定为7天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员工确诊为阳性感染者如何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
员工确诊后,如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症状轻微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安排其居家办公。
一种情况是员工能够居家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另一种情况是员工症状严重或其岗位性质无法居家办公的,目前有两种意见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0.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上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2)按病假工资发放。确诊为新型肺炎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病假工资发病假救济费。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因“新十条”执行后,暂未发布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政策口径以政府部门发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4、阳性感染者员工达到何种条件可以返岗?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确诊员工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后解除隔离。
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治愈出院、出舱的感染者,不再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一般情况下确诊员工应当在第6、7天分别将核酸检测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符合2次核酸检测Ct值≥35的,可以返岗上班。
5、密切接触者如何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
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其居家办公。能够居家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员工岗位性质无法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疫情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也可按协商一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6、员工提供虚假检测结果请假的如何处理?
可比照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假条等行为,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检查修订自身的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完善、对员工进行处理时有据可依。
7、员工明知自己是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仍然到公司上班怎么办?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居家康复专家指引》(第一版)的要求,阳性感染者居家康复期间严格做到不外出,谢绝一切探访。
员工故意隐瞒感染情况,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3.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随着“新十条”的落地与推进,企业面临的用工管理问题将更加多元化与复杂化,一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如考勤休假制度、薪资福利制度等,查漏补缺,强化规范用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守;另一方面,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发布的政策法规,动态调整实施措施,未来企业用工管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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