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果有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折算?

发布时间:2023-06-30
关键词:年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折算相应的年假天数。


1、新入职员工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所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员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以上所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收入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首页

产品

导航

工资查询

电话

企业咨询:

010-65510056 010-65516212

员工服务:

010-65519246 010-65519248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