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折算相应的年假天数。
1、新入职员工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所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员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以上所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收入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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