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开启 11项优惠政策延续

发布时间:2021-12-31
关键词: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延续

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在年终奖单独计税等个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重创空间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放宽,即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从不超过200人放宽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放宽至不超过5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在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支持退役士兵就业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份可在上述标准上浮20%。

另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地方最高可上浮50%。


四、支持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公共交通

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国家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地方减免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十三五”期间各省份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七、支持防疫医务人员、工作人员

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国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确定的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免个税。

另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支持防疫医疗器械、药品企业

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九、支持高校办学

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利好商品储备企业

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国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上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还免征相关印花税。


十一、支持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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