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毕发〔2023〕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现就本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资金来源
由企业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方式
本市采取依申请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电子文件并填写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比对核实单位填报信息和参保信息。审核合格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将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1名政策范围内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申请享受,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企业通过同一政策范围内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按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应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五、工作要求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优化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比对,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强化风险防范,做好审批核查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各区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报告。
本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提交申请期限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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