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从7月31日至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
同时,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超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超龄劳动者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同情形,对如何参保做了相应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或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规定年限的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通过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明确超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社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超龄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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