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540元,增加120元;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6.4元/小时调整为27.7元/小时;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65.1元/小时。 执行时间:2025年9月1日起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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