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电子行程单”),从此开始告别纸质行程单。
一、推行电子行程单
电子行程单全面推广使用后,旅客通过电子行程单自动化、智能化开具及交付服务,满足不同类型的需求,无需再获取纸质行程单,节省了纸质行程单邮寄费用。
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行程单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
单位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行程单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规定勾选抵扣,免去按照总价进行换算的计算程序,减轻工作量。
二、设置过渡期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行使用中设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三、热点问题
1、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2、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提示: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3、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
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4、电子行程单如何报销入账?
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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