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一、“病退”退出舞台
从该办法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自1978年开始实施的“病退”,即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将停止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对病残津贴只有框架性规定,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此病残津贴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扩大病残津贴适用范围
各地在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上设置了达到规定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比如要求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要求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扩大了病残津贴的适用范围,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三、病残津贴的支付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四、病残津贴的支付渠道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病残津贴的申领规定
1、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鉴定结论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鉴定有效期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4、初次鉴定、再次鉴定
因第一次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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