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这些常见的“误区”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4-09-25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

各种假期间的调休和如何休假经常成为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调休打乱了工作节奏,有人建议隔周三休,有人建议延长春节。


对于职工来说,避开公共假期的出游高峰,带薪年休假是可选项目,也是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权利,我们看看带薪年休假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一、如何理解“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必须与本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相关,故应理解为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以及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连续,或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又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不应认定劳动者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

 


二、本年度新进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本年度用人单位新进员工只要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比如社保缴纳记录等,证实自己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有年休假,而不应以是否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为标准进行衡量。

 


三、员工如果有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折算?


1、新入职员工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所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员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以上所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收入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今年没休的年休假,明年还能休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年假没有休,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明年一起休,但是只能跨一年。


 

五、职工休了婚假、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可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职工休了婚假、产假,依然可以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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