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城市走出第一步!探索以个人身份参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4-07-18
关键词: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907.06万人,同比增长1.22%。2023年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1069.1亿元,比上年增加117.75亿元,增长12.38%。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目前多地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前提是在职职工,即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住院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


相较于在职职工,灵活就业或者无业女性群体承担更高额的生育医疗成本。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其中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截止2024年7月,江西、浙江、天津、贵州、重庆、北京等省市已开展以个人身份参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探索。



二、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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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三、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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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规〔2022〕18号),

明确从2023 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四、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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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12号),明确从2024年5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五、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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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六、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部分省市如何保证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压力: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享受待遇会使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增加,需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收支平衡。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保机制、支付标准和模式等呈现差异化,各地目前都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的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流动性强,各地出台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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