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范围】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转人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照顾人员。
【主要内容】
1、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2、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因门诊特殊病就医,仍需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视同备案后,本市参保人员津冀两地发生费用的报销待遇不变,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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