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的又一次“大修”。
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聚焦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并且在各章中均有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招聘录取环节
在招聘录取环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企业招聘中的禁止性规定,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法律条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范性骚扰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法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在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也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享有公平就业权利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企业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为女职工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内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女性特殊保护。
完善生育保障措施
多项措施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
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维护妇女权利
比如在财产分配方面,保障共同财产权利。
【法律条款】
第六十六条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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