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3.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二)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积极引导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基数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苏州社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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