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阶段性缓缴7-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发布时间:2022-07-21
关键词: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

北京市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对于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image.png


一、缓缴的范围

缓缴适用于在京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缓缴的期限

2022年8月至10月可以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单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三、缓缴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7、8、9三个月每月的5日-25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在“2022年医疗保险费缓缴承诺确认”模块中阅读承诺书,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承诺只需提交一次,企业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四、补缴期限

1、参保单位缓缴的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对已缓缴的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2、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结束缓缴。

3、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办理退费、退休、转外省、清算等业务,须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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