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和李阿姨都是1971年生人,她们于2011年5月在北京新参保,但是王阿姨1971年12月出生,李阿姨1971年3月出生,因出生年月不同造成了王阿姨首次在京参保时不满40周岁,而李阿姨却超过了40周岁,按照规定,王阿姨为“一般账户”,而李阿姨却为“临时账户”,为什么会账户性质不一样呢?
1、“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的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简单来说,就是参保人员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情况下,如男性年龄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就属于“临时账户”。
2、“临时账户”如何办理退休?
按照规定“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当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简单来说,临时账户在非户籍所在地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
李阿姨以后离开北京,到外地就业或回原籍工作,如果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将北京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金额本息,转移归集到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
3、“临时账户”可转成“一般账户”吗?
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的。
“临时账户”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将户籍迁入现就业参保地即户口进京的话,从户籍迁入次月就能申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
4、补缴之后能转成“一般账户”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法律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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